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函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我们进行了事前沟通,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资料。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的执业资 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在 2022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了公司审计 工作。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