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召开的 2010 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 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1 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 2011 年 5 月 27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或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11 人 , 代 表 股 份 265,238,98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4.70%。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 文件,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1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宋卫东先生主 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和 监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均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权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2、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2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3、2010 年年度报告及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4、201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5、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7、关于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授权处置的议案 同意票为 264,733,31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9.81%;反 对票为 505,668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9%;弃权票为 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8、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宋卫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2)选举张世潮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3)选举李志文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占 3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4)选举张清涛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5)选举梁晓燕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6)选举郭莎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占 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7)选举刘新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0%。 (8)选举杨洁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0%。 (9)选举樊虎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票为 264,841,780 股, 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反对票为 397,206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15%;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0%。 9、关于第五届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4 10、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张涛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2)选举王芳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票为 265,238,986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邓文胜: 马鹏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