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1-09-16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 2011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
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
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11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暨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

                                     1
“会议公告”),“会议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
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以及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 2011 年 9 月 16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264,056,264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4.45%。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
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11 年 9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张世潮先生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就“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赵建忠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64,056,264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0%;反对
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2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马鹏瑞:




                                       汪佳慧:




                                         二 ○一 一年 九 月 十 六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