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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3年5月)2013-05-2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本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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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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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

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后报计财

部,由计财部审核后,逐级报分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

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二) 投资项目应按资金使用计划进度实施,相关部门要

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

计财部提供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具体实施情况。

    (三)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五)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
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臵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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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臵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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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
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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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
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
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
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
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六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
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
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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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
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
条至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
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
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
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
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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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
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
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
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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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
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
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募
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臵换的
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
用);
    (五)转让或者臵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臵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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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
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
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
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臵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
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
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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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
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
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
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
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臵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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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的,公司依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
予惩戒。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查
处。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大会
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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