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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3年5月)2013-05-2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关联交
易,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
规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
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二)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告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审批后的关联交易协议执行交易活动,财务
部负责制定关联交易清单,并对关联方信息表和关联交易清单进行定期更新和维
护。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五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
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
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
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
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
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
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
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
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
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
托理财”等以及其他关联交易时,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
    第二十一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第五章      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一)项至第(十六)项所列
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应披露和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
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
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的,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
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股东大会或
者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
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 年的,应当
每 3 年根据本章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
易时,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交易,可以免予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制度进行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