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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7-09  

						  股票代码:600191        股票简称:华资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3—011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

基金暂按5%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095元;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负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09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

元。

       ●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除 息 日:2013 年7月16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5月22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13年5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

       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484,9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0.1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849,32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2年11

月1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

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5元。 持

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本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

(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

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

根据2009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扣除10%所得税后的金额,

即按每股0.009元派发红利。 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 10个工作日

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

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

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

则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

红利款每股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则公司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该类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年7月15日(星期一)

    2.除 息 日:2013年7月16日(星期二)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7月19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7月15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

包头市实创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北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

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

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一)咨询机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二)电话:0472-6957548、6957240

    (三)传真:0472-4190473、4193504

    (四)地址:包头市东河区

    (五)邮编:014045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