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要约收购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要约收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要约收购条件及收购人履行的要约收购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就本次要约收购所提供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所提出的建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建议是审慎、客观的。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提出的建议,即:收购人在确定本次要约收 购价格时是公平合理的,但在目前市场环境下,建议投资者要根据要约收购期间 二级市场价格判断是否接受要约。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刘新明 樊虎 杨洁 2013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