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投资理财管理制度2013-12-20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理财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
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理财管理”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
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进行安全性高、低
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买卖。
第四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原则:
(一)投资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得影响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活动及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需求;
(二)投资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
(三)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投资理财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操作理财产品。
第二章 投资理财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投资
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内的委托理财由总经理审批;连续十二
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0%之间的
委托理财由董事会审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投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总经理、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实施委托理财未到期的余额不得超过
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理财
业务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
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和利率变动等情况,对投资理财业
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
投资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投资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投资理
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门为投资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
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审部门负
责审查投资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
亏情况等,督促资金管理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
行核实。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该投资。
第三章 投资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九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理财标的状况
等因素选择理财产品;
(二)资金管理部应在购买理财产品之前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投
资理财业务审批表、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受托方营业执照、金融
许可证等,投资理财业务审批内容至少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
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投资风险等,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理财产品流
动性和金额大小及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提交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审批完成后,资金管理部负责理财业务的具
体实施;
(三)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签字
盖章的合同复印件、资金凭证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依照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
(四)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协议中的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
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汇报公司总经理并由总经
理上报公司董事会。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
责人和内审部门及总经理;
(五)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
及利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条 投资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业务的操作人、审核人、审批人相互独立,并由内
审部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
与公司投资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
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汇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内审
部门及总经理,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