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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董事会议事规则2015-09-19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5 年 9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董事会及其职权................................................ 2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开.................................................. 4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5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7

第六章附则..........................................................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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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
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董事会及其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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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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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董事长指定

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未指定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董事会的召开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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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经理提议时;


    (四)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

(包括专人送达、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

方式和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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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

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20 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的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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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

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

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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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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