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控股股东国有土地使用权 并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本次购买控股股东包头草原糖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并就上述事 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购买一直租用草原糖业拥有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司的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该关联 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签字: 张 毅: 刘英伟: 姜 军: 2015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