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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16-10-29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等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
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
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
暂缓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暂缓披露的,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
过两个月。根据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暂缓披露期限的,经董事长签字同意
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后,可以延长。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需进行相关业务咨
询的,应在当日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
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时,应
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
依据及期限,报公司相关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相关部门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暂缓或豁免事项
知情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相关材料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的,应负
责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提
交董事长审批签字;
    (五)公司证券部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
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
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
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
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解释权归董事会
所有。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 缓或
                                 相关内幕人士 是否
豁免事项的知 情人    □是 □否                       □是 □否
                                 书面保密承诺
名单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