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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2016-11-12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授权

                          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与其他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并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等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规定 。


    2、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符合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战略转型及保护全
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
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对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表决,并取
得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
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毅:




   刘英伟:




   姜   军:




                                                   2016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