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华资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以公司自有资金 1.2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 的进行了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产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制定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投资理财业务风险 控制具体措施,有效防范了投资理财业务风险; 3、同意公司在授权期限内使用1.2亿元自有资金购买风险可控的 理财产品。 独立董事: 刘英伟: 姜 军: 张 毅: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