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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9-04-30  

						                       2018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
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
案,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
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说明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1、张毅,男,汉族,1979 年 10 月出生。2011 年至 2016 年北京有因律师事
务所,律师;2016 年至今,北京冠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 年 5 月起任本公司
独立董事职务。

       2、于洋,男,汉族,1972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2007 年 7 月至 2013 年 11
月北京浩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 11 月至今北京浩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
人。
       3、徐勇,男,汉族,1978 年出生。2013 年 4 月至今深圳市汉华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今深圳市德庆实业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8
月至今前海金桐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2 月前海金
鸿鹄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2017 年 2 月至今深圳市前海泽汇投资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深圳市前海海斯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今湖南霸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 1 月至
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
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变动情况
       原独立董事姜军、刘英伟因个人工作原因提出辞去本公司独立董事一职,2018
年7月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选举于洋、徐勇担任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姜军、刘英伟任职期内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辞职后表示,其在担
任独立董事期间与公司董事会并无意见分歧,亦无其他事项需要知会公司股东垂
注。
       (二)会议情况
       2018 年度,我们尽职尽责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按时出席了报告期内公
司召开的董事会,认真仔细审阅会议及相关资料,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作用。
       1、2018 年度,公司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共计召开 8 次董事会,我们未有缺席
情况,并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
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2018 年度,公司以现场加网络投票的方式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每次会议
的召开都经现场律师见证,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表决情况
       2018年度,我们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
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会议召开前我们认真审阅相关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
提出合理化建议;会议表决中我们对所有审议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未对议案及其
他事项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委托理财展期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1.2亿元购买的新时代信托理财产品进行
两次展期,我们认为:
       1、委托理财展期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
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委托理财展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同时
公司制定了《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明确了投资理财业务风险控制具体措施,有效
防范了投资理财业务风险;
    (二)关于改选独立董事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姜军、刘英伟因个人工作原因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经
股东会表决通过,选举于洋、徐勇为公司第七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
会提名于洋先生、徐勇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程
序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以承债方式转让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昆90%股权的议案
   公司对多年无营业收入、经营业绩不佳的子公司上海华昆进行转让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基准,未有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及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
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审计机构,多年
来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守尽职,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
我们建议公司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
484,93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股利4.849,320元。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司相
关信息披露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及
时、准确、完整。
    (八)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在运行过程中暂时未
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九)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因独立董事变动,公司董事会调整了下设的战略委员会、薪酬和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有关委员。各委员能够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按照各自工作要求,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19年,我们将更加勤勉、审慎履行职责,继续加强与公司各层次间的沟通
交流,提高董事会的决策效率,进一步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美与优化,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健康发展提供专业化意见。


    特此报告。


                                                   2019年4月26日




独立董事(签名):张 毅               徐 勇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