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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9-08-06  

						(股票代码:600191)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 议 资 料




  股权登记日:2019-08-09
  会议召开日:2019-08-16
                  会    议     议        程
序号                     会   议    内   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审议《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议案二:审议《关于公司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     议案三:审议《关于公司出售部分华夏银行股票的议案》

 7     股东发言及提问

 8     选举现场会议监票人、记票人

 9     对上述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并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10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11    会议闭幕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确保公司股东依法行使权利,保证股东大会的会议秩序和

议事效率,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本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负责大会的程

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三、董事会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正常秩序和

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四、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

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取得大会主持人的同意,

发言主题应与本次大会表决事项相关。

    六、本次大会议案表决以网络加现场投票方式进行。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

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具体注意事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发布的《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七、现场表决投票统计,由股东代表和公司监事参加,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君致律师事务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本次的会议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将于本次会议结束后 2 个

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公告。

    十、大会结束后,股东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与公司董事

会秘书或公司证券部联系。

    联系电话:0472-6957558       0472-6957548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
 议案一
                            关于修改本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本次 修 订的 《 公司 章 程》 已 经公 司 第七 届 董事 会 第十 七 次

 会议审核通过,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 二 条 包头 华 资 实 业股 份 有 限 公司 ( 以 下 简称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
公司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股批字[199     [1998]15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8]15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701462216T。

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150000000004982。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活动。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要约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工。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

                                             讨论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为:公司住所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席。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
开。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网络形式和
                                                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
将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及其他有关
                                             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方
规定进行身份认证。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会议的,按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机构的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身份认证。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其职务。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
                                           务。

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

(六)制订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方案;   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奖惩事项;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的工作;                                   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授予的其他职权。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
议案二


         关于制定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制定的《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核通过,全文 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请各位股东审议。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
议案三


             关于出售部分华夏银行股票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不超过 1800 万股华夏银行股票,

主要用于公司归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持有华夏银行

股票 8402.30 万股,占华夏银行总股本的 0.55%,全部为无限售

流通股,公司向银行借款共计质押华夏银行股票 2,350.00 万股,

其余股票不存在受限情况。

    请审议。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