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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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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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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3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10


第五章、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16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18


第七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9


第八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20


第九章、附则………………………………………………………………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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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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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
体协调。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

还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

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

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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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

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
“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
机构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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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

期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送并

公告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应当对公司编制的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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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

申请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重大事件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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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

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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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
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节         公司债券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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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

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

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

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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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的具

体安排。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并将注册申请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时,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

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公司将招股说明书以及有关附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的,其披露

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

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确认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五条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

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将招股说明书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管部

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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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

司公章。

       第二十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

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三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三十一条       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
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总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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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
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
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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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办理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外,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
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
秘书应负责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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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
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
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信
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
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
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财务、对外投资等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做好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
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分公司的信
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分公司严格执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分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
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
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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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
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
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
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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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
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接受公司有关
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
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4、董事长审核同意。

    5、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由证券事务部联系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
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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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
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进行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监事
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应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
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六十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
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
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
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
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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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     禁止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六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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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六十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本制度规

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日
常检查监督工作,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经证券交易所认定,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
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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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报告形成决议。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
评价意见。


             第七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
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五条     在公司应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期间,
各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核通过后,
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
即向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报告;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督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或直接向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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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当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就任子
公司的公司董事也有责任将子公司的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和
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应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其他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
负有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
的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违法的,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将依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进行
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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