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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资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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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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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1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2


第四章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和方式……………………… 3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机构及工作职责…………………3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4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及行为规范……………5


第八章   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义务……………………6


第九章   附则………………………………………………………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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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使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建立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

运作,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和交流,加

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1、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2、信息披露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

章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的原则;

    3、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的原则;

    4、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将公司战略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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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的传递给投资者,建立公司的“战略可信度”,树立公司在

产业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形象;

    2、与投资者形成良好和谐的互动关系,建立公司的诚信基础,

树立公司的股权文化;

    3、通过投资者关系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

作,实现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

    1、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2、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

良好的沟通与联系;

    3、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4、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效率;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5、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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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理念、经营宗旨;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动态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融资、担

保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

分配,管理层变化,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

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3、公司的企业文化;

    4、公司的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一

对一沟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网站;邮寄资料;现场参观;

电话咨询等。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

长,主要责任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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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为:

    1、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完

整地信息披露;

    2、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准备相应会议材料;

    3、负责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各种临时公告信息的披露;

    4、通过各种途径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将

投资者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

    5、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相关协会及其他

证券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和行业相关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间接联系渠道的畅通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6、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行业动态等进

行深入了解,同时努力提高业务素质,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水平;

                      第六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用

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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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

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

以实现的,上市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

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

最后结束。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任职要求及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

关责任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业务素养和专业知识:

    1、对公司的行业背景、营销策略、财务、人事、产品、生产

技术等等相关信息有全面的了解;

    2、精通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

作机制,具备证券、财务、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经济

法律、法规;

    4、品行良好,诚实肯干,同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写

作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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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接受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监管机

构举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训,以提高自身业务知识水平;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在接待投资者来访或接

受电话咨询时,应该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1、应当热情对待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并耐心予以解答;

    2、回答问题和接待来访时要做到有礼貌、仪态大方;

    3、尊重每一个投资者,平等的对待每一个投资者;

    4、实事求是地反应公司情况,不编造公司有关信息;

    5、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在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的范围内,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公司信息;


           第八章     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

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

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

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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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

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

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

要事项。

    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

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公司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

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

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

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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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公司以及其他连带责任

人追偿。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

机构申请调解。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

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

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

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

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

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

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

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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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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