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金融资产分类及其公允价值确定的管理办法 20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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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分类及其公允价值确定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保证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维护股东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金融资产,是指公司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
利,公司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
但公司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
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公司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
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二章 金融资产分类
第三条 公司金融资产在初始会计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
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四条 公司取得或持有的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将其划分为- 2 -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资产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
明公司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
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
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取得或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权
益工具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可以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
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公司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
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公司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可以将混合金融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如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该嵌入衍生工具
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第七条 公司根据财务支付能力,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经营层有明确意图持
有至到期,从公开市场购入的到期日确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公司在初始确认时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八条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公司将其计入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
第九条 公司不以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为目的,而持有的短期内在公开市场
难以交易,持有目的不确定,回收金额不固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不计入
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十条 公司金融资产的重分类:
(一)初始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金融资产;其他金融资产也不能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 -
(二)初始确认为其他类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公司将尚未
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资产(出售
或重分类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大于50%时),对该类投
资的剩余部分也重分类为可供出售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
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
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第十条 公司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
的金额较大,且出售或重分类不属于公司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
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的金融资产重分类,由公司经营层提出议案,报经公司
董事会审定。
第三章 金融资产计量
第十一条 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时的交易费用、
持有期间的现金红利和公允价值变动、终止确认差额将计入当期收益。出售交易
性金融资产时,公司采用加权平均法逐日结转初始确认金额,同时按日将原计入
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
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计量,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法确
认投资收益。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融出资金和应收款项按取得或形成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
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按摊余成本计量,占用期间
按实际利率法确认收益。
第十四条 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取得或形成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
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确定(扣除已宣告发放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资产负- 4 -
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五条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因销售资产而
收到或因转让负债而支付的价格。如存在公开活跃市场的,市场中的报价应被采
用;如不存在活跃市场或有足够证据表明最近的交易的市场报价不公允,应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
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
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
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第十六条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
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有证据表明公司金融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
面价值,公司计提该项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按照该项
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或类似资产的市场收益率或
公司一年期融资的平均资金成本折现确定。
第十七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性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非暂时性持续下
降,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在资产负债表日下降
幅度大于账面初始确认金额20%,并且一个月内难以恢复的,公司应将累计损失
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该项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
的减值损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
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
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
损失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
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
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十九条 公司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 5 -
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公司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
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
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对
于单项金额非重大的应收款项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减值损失,计提坏账
准备;也可以与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应收款项一起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划分为
若干组合,再按这些应收款项组合在资产负债表日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减值
损失,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组合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
应当反映各项目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即各项组合的账面价值超过其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的金额。
第二十条 公司一般性应收账款(单项应收款项金额达不到重大标准,即总金
额的5%以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个别认定与按账龄分析等类似风险组合比例
计提相结合的方法。
(1)计提范围: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除关联方应收款项以外的应收款
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计提。
(2)计提方法:采用账龄分析法。
(3)提取比例:公司根据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款项账龄情况确定计提坏账
准备的比例。
账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
一年至二年 10%
二年至三年 30%
三年至五年 50%
五年及以上 100%
(4)账龄确定: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时,收到债务单位当期偿还的
部分债务后,对剩余的应收款项不应改变其账龄,仍按原账龄加上本期应增加的
账龄确定;在存在多笔应收款项、且各笔应收款项账龄不同的情况下,收到债务
单位当期偿还的部分债务,应当逐笔认定收到的应收款项;如果确实无法认定的,
按照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予以确认,剩余应收款项的账龄按上述同一原则确定。- 6 -
第四章 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内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对最近交易的
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
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
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
价值的,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与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第二十二条 具体金融资产品种的估值
(一)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交易所上市股票和权证以收盘价估值,
上市债券以收盘净价估值,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估值。若有充分证据表明收盘价
难以代表当日的公允价值(如收盘价与当日均价背离10%以上),则以当日均价
作为计量的公允价值。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
计量。
(二)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计量;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7 -
(三)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金融资产的估值系统,财务会计人员在资产负债表日
应认真复核、审查估值系统的计算结果,后再与投资管理的相关部门进行核对。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投资管理部门有义务要求财务人员作出合理解
释,并通过积极商讨,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公司成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
定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资产部、财务部和相关管理部
门人员参加。工作小组定期评估公司的估值原则和程序,商讨解决估值中存在的
问题,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提出估值
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若出现因估值方法不同,单项资产影响公司当期
损益100万元以上的,公司管理层须研究确定估值方法。特别重大的(500 万元
以上),由公司董事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具体参与估值的人员因工作不尽责,出现重大资产估值错误,
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