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2009年修订)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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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09年修订)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
础,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的监督作用,维护审
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本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
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
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
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六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当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 2 -
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
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
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
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以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
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
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实行。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