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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资:华资实业2021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包头华资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2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临时
提案公告”中载明了本次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人、提案程序、具体内容(于同日
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股东大会资料》中详细载明)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3 人,代表股份 267,521,413 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 55.166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 4,065,800
股。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
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原副董事长张世潮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海南盛泰创发实业有限公司(其
持有公司 29.9%的股份)、世通投资(山东)有限公司(其持有公司 17.61%的
股份)和滨州康兴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其持有公司 6.81%的股份)提交的临时提
案。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临时提案。公司独立董事业已就前述临时提案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及补充后的股东大会会
议资料。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临时提案的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以及提案内容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以及“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1 年度报告》及《2021 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同意票为267,446,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
票为75,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弃权票为0股,占参
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99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1553%;反对票为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8447%;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数的 0%。
    5、关于聘请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9、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9.1 李延永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2 刘福安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3 崔美芝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4 信衍彪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9.5 马浩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1、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0.1 杜政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2 王鲁琦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0.3 刘建雷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2、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11.1 王涛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11.2 李凤环
    同意票为267,521,41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为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4,06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
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邓文胜:____________




                                        马鹏瑞:____________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