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华资实业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7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包
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上述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
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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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定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转让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
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
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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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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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有公司的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
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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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做出更
严格规定的,公司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节 公司大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规定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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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第十九条 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
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受让方在受让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二十条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
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
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减持比例的规定,
并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
行的股份后,受让方在 6 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
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非公开发行取得的
本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
定,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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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
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其个人、配偶、父
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
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公司上市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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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
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出现前述任一情形的,大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予公告。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
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
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
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
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九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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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三十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
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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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
上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
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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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可根据公司的制度进行
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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