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资实业:华资实业独立董事制度(2022年8月修订)202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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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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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
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
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前款规定的“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系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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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
董事的职责。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
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本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不得再连续任职本公司
独立董事。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
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 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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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期间;
(三)最近 36 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
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
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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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
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四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
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
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
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本制度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
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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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制度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 条独立董事应当积极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专业意见;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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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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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和
无法发表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
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
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
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五 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
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
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安排合理
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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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
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
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
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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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
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
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
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五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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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
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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