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发展: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2022-04-15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专项募集
资金的存储、使用、管理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
高效、透明,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号——规范
运作》、《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专项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做其他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并接受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等情形时,公司由董
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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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用途。
第十条 公司有关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程序及
要求办理,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用帐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检查评价的步
骤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向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下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表,
在符合项目付款条件时,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付款申请单,根据公司的内控审批
程序审批后提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有关财务管
理的规定,进行资金审批、付款。
第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须严格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相应规
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具体反映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与财务
部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投资进度等。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募集资金使用分析评价报告,与财务部核对后通
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保荐人。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的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每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包括闲
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的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和半年报及年
度报告同步披露。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每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
为“基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
施,并在半年报并年度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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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相关部门应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
作,并由公司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投资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况的。
如确定不再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公司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做原因分析,对改变的原因、新项目的选定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董事会秘书
及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募集资金使用方向变更建议书,建议书应包括
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原因、新项目概况及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内容。总经
理认为确需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应向董事会提出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
议案。董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议案进行审议后,决定进行变更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报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变更募集资金使用方向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按国家有关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跟
踪调查。募投项目投资完成后须通过审计,由项目负责人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提出决算报告和验收申请,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项
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形成验收报告报总经理。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报呈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投项目的变更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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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效益等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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