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发展: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31
鲁商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
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2 年修订)》及《鲁商健康产业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鲁商
健康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准备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事宜进
行了充分地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本次交易情况的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
现就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交易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
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
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构
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
避表决。
(三)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拟签署的相关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具备可操作性。
(四)承担本次交易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符合《证券法》规定,评估机构具有
独立性;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人员与重组各方及公司均没有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
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其进行评估符合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和要求。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以经有权国资管理部门备案的
评估报告作为依据,并经公司和交易对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因此,本次交
易客观、公允、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完成后新增关联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新增关联担保、关联交易系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已
发生的交易事项,因本次重大资产出售转换而来;公司及标的公司、交易对手方已
对本次交易完成后关联方担保、关联交易事项做出妥善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宿玉海、朱德胜
2022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