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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冠电力: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16-05-13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文件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雷民军先生、王小明先生、张晓荣先
生、鲍方舟先生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
书面同意出任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广西桂冠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被提名人雷民军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雷民军先生承诺在
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
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广
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单位或者在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
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
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
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张晓荣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
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