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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桂冠电力:关于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处置预案2022-04-28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参股的中国大唐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与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开展
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 证监会关
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
20228号)等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以下简称“本预
案”)。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本公司及关联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
业务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并将防范及处置事项向公司管理
层汇报。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工作职责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
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公司财务部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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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
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三)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金
融业务风险降到最低。
    第四条 财务公司建立严格的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和流
程, 严格落实贷款“三查”——贷前尽职调查、贷中严控审查、
贷后定期检查,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财务公司按照审慎经营
的原则,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资信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评价,
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履行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发放
后定期追踪调查和检查,按季度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五级分类
认定。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
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企
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等可能对资金安全产生风
险的情况。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月
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
每半年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财务公司及关联公司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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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财务部将立
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中第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出现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
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
    (三)财务公司挤提存贷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违规担保、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
偿还;
    (五)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本公司造成风险的事项。
    第八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
财务部报告,公司财务部将及时了解信息并立即上报公司管理
层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公司财务部将在当日内组织人员督
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进
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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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因和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根据
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与
补充。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财务部将与财务公司召开
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寻找化解风险的办法,避
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可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
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其他风险解决措施。




    第十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公司财务部将进一
步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
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相关金融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防范产生新的金融风险。
    第十一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公司财务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
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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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
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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