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桂冠电力: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汇编2022-10-29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汇 编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 宁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目录

文件之一    议案一: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 25 亿元永续债的议案

文件之二    议案二:关于制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

            法》的议案

文件之三    议案三:关于制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

            法》的议案

文件之四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草案)

附件一:《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附件二:《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1-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之一


 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 25 亿元永续债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提升

融资能力,结合当前国家金融政策、资金市场行情以及公司资产状况,

公司拟注册发行不超过 25 亿元永续债。

    一、发行主体: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可分期发行。具体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注册金额

及各期发行金额;

    三、发行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或特殊用途(如能源保供、碳

中和等)的永续债。

    四、发行方式:采用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方式;

    五、债券期限:无固定期限,首个计息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期,

即:不超过 5+N(5)年期,具体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六、票面利率:首个计息周期的票面利率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首个计息周期内保持不变,发行利率随行就市,

发行时利率区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

场情况决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项目建
                             -2-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设、能源保供特别用途、绿色特别用途、碳中和特别用途等符合国家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各期发行时的具体用

途和金额。

    八、上述方案的授权事项

    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依照《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注册发行时的市场

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全权办理与本次永续债注

册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需求以及发行时的市场条件,制定本次永续债发

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及期数、发行方式、发行金

额、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品种、承销方式、期限结构、募集

资金用途、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条款设计、税项条款设计、偿付顺序

设计、担保事项、评级安排、持有人会议规则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

部事宜。

    (二)按照公司采购有关规定,选聘本次注册发行工作必要的中

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等;编制本次注册发行工作相关全部申报、发行文件,签署与本次注

册发行工作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工作中相关注

册、发行、上市流通、信息披露等全部相关事项。

    (三)若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

注册发行工作中的相关条款、事项进行调整。
                             -3-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四)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本授权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本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审议。




                            -4-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之二


     议案 2:关于制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电力”)对

外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
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桂冠电力实际,特制定《桂冠电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桂冠电力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审议。




                              -5-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之三


议案 3:关于制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捐赠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冠电力”)各

级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

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

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桂冠电力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桂冠电力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本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股东审议。




                             -6-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文件之四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草案)

                     (2022 年 11 月 15 日通过)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龙滩大厦 22 层 2201 号会议室

以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              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股占股权登记日(2022 年 11 月 7 日)

公司总股份         股的     %。

    会议由公司       主持,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以    股赞成,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     股反对,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发行不超过 25 亿元永续债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 25 亿元永续债,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及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以注册发行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

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全权办理与本次永续债注册发行的相关事宜。

   (一)发行主体: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可分期发行。具体由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注册金额
                                  -7-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及各期发行金额;

   (三)发行品种包括但不限于:普通或特殊用途(如能源保供、

碳中和等)的永续债;

   (四)发行方式:采用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方式;

   (五)债券期限:无固定期限,首个计息周期最长不超过 5 年期,

即:不超过 5+N(5)年期,具体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决定;

   (六)票面利率:首个计息周期的票面利率将通过集中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方式确定,在首个计息周期内保持不变,发行利率随行就市,

发行时利率区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

场情况决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项目

建设、能源保供特别用途、绿色特别用途、碳中和特别用途等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合理安排各期发行时的具体

用途和金额。

    授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事项:

   (一)根据公司需求以及发行时的市场条件,制定本次永续债发

行的具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及期数、发行方式、发行金

额、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品种、承销方式、期限结构、募集

资金用途、还本付息方式、赎回条款设计、税项条款设计、偿付顺序

设计、担保事项、评级安排、持有人会议规则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全
                             -8-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部事宜。

   (二)按照公司采购有关规定,选聘本次注册发行工作必要的中介

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律师、审计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编制本次注册发行工作相关全部申报、发行文件,签署与本次注册发

行工作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工作中相关注册、

发行、上市流通、信息披露等全部相关事项。

   (三)若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可根据相关监管要求对本次

注册发行工作中的相关条款、事项进行调整。

   (四)办理与本次注册发行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五)本授权在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

完毕之日止。

    二、以     股赞成,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    股反对,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并实施。

    三、以     股赞成,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    股反对,占有效表

决股份的     %;   股弃权,占有效表决股份的       %,     股弃权,审

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的议案》。

    同意《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并实施。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9-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


               2022 年 11 月 15 日




- 10 -
附件一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
冠电力”)对外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桂冠电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桂冠电力各及其分子公司、各直属机
构(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
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 担保行为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诚实、
信用原则。


                   第二章 资格与方式


    第五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作为担保人须具备以下条
件:



                            3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良好的资信及偿债能力;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
    第六条 被担保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担保人有产权关系;
    (二)财务风险可控,有偿付能力;
    (三)未出现过违约行为;
    (四)银行借款未出现过逾期;
    (五)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担保包括为纳入合并范围的子
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
信托产品、资金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
如: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也包括出具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
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应充分考虑法人主体资格和能力,
合理选择担保方式。
    第八条 融资优先使用信用融资方式,如需担保要优先使用
质押和抵押方式,如必须股东提供担保,使用一般保证方式,
原则上不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九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应按照股权关系提供担保,
不得为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
担保,不得为非被投资企业、多经企业提供担保,包括以保理、
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形式的变相担保。



                             4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超过持股比例
应担保的额度,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桂冠电力党委会并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提交桂冠电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桂冠电力两级责任主体各自按照职责和权限开展
担保管理工作:
   (一)桂冠电力权限如下:
   1.负责审批本企业及所管理企业抵押、质押及预算内保证担
保,落实防控担保风险;
   2.负责审核所管理企业保证担保预算,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
   (二)基层企业权限如下:
   负责向上级企业上报担保事项,严格按照审批方案执行,并
在融资平台中按流程填报,及时维护各项担保融资的筹集、使用
和还本付息等业务数据,不得跨月,确保融资平台数据准确,落
实防控担保风险。
   第十一条桂冠电力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1.单笔担保额超过桂冠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担保;
   2.桂冠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桂冠电力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桂冠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桂冠
电力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桂冠电
力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桂冠电力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4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是担保
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担保管理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
查主债务合同或贷款意向书、担保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桂冠电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



                            6
持量力而行、权责对等、风险可控原则。将年度融资担计划纳
入年度预算管理,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其经营
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等关键要素,
提交桂冠电力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其授权决策主体审议决定。
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追加担保预算,需重新履行预算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
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资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
对进入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
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
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资企业提供担保,确因客观情况需
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履行桂冠电力决策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桂冠电力应当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
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企业(含
企业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
    第十八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持股比例对
子企业或者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
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履行桂冠电力审批程序,同时
对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者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
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7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桂冠电力
审批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
担保人依据代偿风险程度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
险。
   第二十一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在发现担保事项存在
影响履约能力的事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等重大风险时,应及
时制定措施防范损失风险,并作为重大事项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作为担保人承担一般
责任,代被担保人履行其债务时,应积极主张权益,敦促被担
保人及时归还垫付的借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对担保
事项解除条款进行约定。担保债务到期或担保事项执行完毕后,
应及时办理担保解除,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未经审批不得向金融
机构出具具有担保性质的函件、信用证等。


                    第五章 反担保


   第二十五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
可视实际情况要求担保申请人或其他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反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一)保证反担保: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



                           8
第三方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
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无
争议的资产。抵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
该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文件。办理反担保时明确办理抵
押登记的主体及时间。
   (三)质押反担保:所有权明确的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作为
质押物进行质押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
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办理反担保时明确办理质押登记的主体及
时间。质押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有该公司
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桂冠电力及其所属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
保人的财务状况确定反担保方式,反担保措施及其价值要能覆盖
企业提供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二十八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
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管理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严格防范代偿风险。桂冠电力及其所属应当将
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
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
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



                           9
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
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影响桂冠电力声誉形象或造
成经济损失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桂冠电力有关规定,
纳入业绩考核,严肃追究责任。
    (一)对违反担保预算、擅自为个人担保、擅自超股比担
保、擅自为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担保、擅自出具担保性质的函
件和信用证等事项,应在所辖单位范围内通报该事项和处理处
罚决定。性质严重的在桂冠电力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按照桂
冠电力员工奖惩管理等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提醒、
约谈、警示。
    (二)对违反本办法开展担保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或对桂冠
电力整体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等事项,将视不同情节和责任,对
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开展担保业务并涉及违纪或触犯法律
构成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桂冠电力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的关法律、法



                           10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桂冠电力董事会负责解释。




                          11
附件二


           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
冠电力”或“公司”)各级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
法》、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国资委《关
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以及公司所管理的各分子公
司、筹建处(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定义和途径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
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
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有特殊



                               1
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
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者政府部门进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


    第五条 对外捐赠分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
    第六条 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第七条 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
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第八条 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的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
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
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
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
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



                            2
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各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产品发生的赞助性
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或者个人
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主要职责
   (一)党建工作部:作为公司乡村振兴管理归口部门,负责
组织开展乡村振兴的相关工作。
   (二)投资发展部:协助党建工作部乡村振兴帮扶计划的编
制并上报集团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对计划外乡村振兴项
目向集团公司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批复。
   (二)财务部:作为公司对外捐赠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
公司年度对外捐赠总预算的编制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捐赠预
算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分子公司、筹建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编制并上报公司年度捐赠预算。
   (二)负责按照公司捐赠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建立对外
捐赠相关制度及内部管理流程。
   (三)负责预算范围内单笔支出超过 50 万元的捐赠事项向



                            3
公司履行备案手续。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管理


    第十五条 各企业捐赠要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坚持量力
而行的原则。凡是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
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
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
要严格控制和压缩对外捐赠规模。
    第十六条 每年初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捐赠预算,公司
按照各企业上报的捐赠预算、乡村振兴帮扶计划,统筹安排公
司年度捐赠总预算。公司年度捐赠总预算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每年将结合各企业实际情况和捐赠事项的
必要性在履行公司捐赠预算审批手续后,核定并下达各企业年
度对外捐赠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范围内的对外捐赠,各企业按照规定的业务流
程办理。
    第十九条 各企业超过年度下达预算的对外捐赠事项,须提
交对外捐赠报告,详细说明捐赠事项、必要性及拟捐赠金额,
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条 境外捐赠如有必要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由接收
方出具相关捐赠免责条款书或在捐赠协议中约定免责条款。



                              4
              第七章 对外捐赠的财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和集团
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
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
赠双方的使用协议和资产项目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
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
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
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
告确认。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申报纳税扣除。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为捐赠资产提供运输、保管以及举办捐
赠仪式等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得挂账。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
捐赠情况。


                   第八章   违规追责


   第二十六条 预算外捐赠事项未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未经公
司审批同意擅自进行捐赠的企业,情节较重的,公司对企业进



                            5
行批评、通报,并责令改正。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
对直接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二十七条 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
违纪的捐赠,桂冠电力应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的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