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化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18-12-29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报送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披露专员
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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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
人员。
第四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
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信息披
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负责。
第六条 信息报送义务人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或未经审批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送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并不定期检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保
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及时和准确。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下属各子公司、分
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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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变更;
(六)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其他重大事
件;
(七)上述事件的持续进展。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
日期的通知)、董事会、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下属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交易、关联
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要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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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其他重大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即为应报
告的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
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
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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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
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定义及范围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为准。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除以下情形外,任何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以书面的形
式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1、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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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关联交易;
3、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交易。
重大信息报送义务人应于每自然月结束后 10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
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当月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四)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3、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
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行“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对存在与同一关联人(包括
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
类别相关的交易的,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
告标准。
4、涉及到公司对关联人、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人为
公司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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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绝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环保事故;
(十一)公司或其子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 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
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第十一条(二)的规定。
第十四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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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九)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 5%以下增持至 5%或以上、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公
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益变
动提示性公告的;
(十一)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已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
(十二)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之一时,
包括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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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扭亏为盈,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
应及时报告。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订立重要合同,合同价款在 3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者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涉及金额比照第十
一条(二)的规定:
(三)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
限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四)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
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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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七)单独或合计持股 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增股本的;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九)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十)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媒体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时应当
报告: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
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
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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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子公司如涉及上述情形中需要披露的,按照公司《各
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
通过电话等口头方式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在两日内将相关材
料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
批程序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
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
大事项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容、重大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
发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的协议书、意向书、合
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申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报送。
各部门、子公司指定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专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
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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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如收到重大事项报告的通知的,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报,建立相应档案,并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低
于 10 年。董事会秘书知悉相关情况之后需判断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
露、审批程序,综合分析可能的影响等,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报告、是否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准备相应的信息披露、决策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由于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配合、工作失职等
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受到中国证券
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职责划分
第二十二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有关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
导和管理。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并指定董事会秘书为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接受人;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汇总、评估、判定,需要
对外披露的,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信息报送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或未经审批前,负
有保密义务。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
部门、 各子公司均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送
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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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内部信息报送第一义务人为部门正职
负责人、各子公司内部信息报送第一义务人为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
事;各部门、各子公司应确定信息披露专员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
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送义务人履行信
息报送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失责必问、
问责必严。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报
送第一责任人,各信息披露专员,以及任何途径接触到重大事项的信
息知情人。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相关信息保密义务;
(二)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三)未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
(四)知悉不报、故意拖延、拒绝配合等;
(五)其他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条 处罚方式
所列失职失责情形致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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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影响追究责任,相应的处罚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二)诫勉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停职检查、离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
(四)纪律处分;
(五)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造成上市公司经济损失的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
司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上述处罚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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