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8 证券简称:陕西建工 公告编号:2021—024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除案件五已调解结案、对方尚未履行外,其他六 起案件均尚在一审审理中,未作出生效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均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合计 46,611.72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无法确定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为加强应收款项催收,加快资金回笼,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实施法务助力清欠策略,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利益。近期, 公司子公司对几家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4 月 13 日,公司 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收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两起主诉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累计涉案金额达到 46,611.72 万 元。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案件一: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宝鸡高新技术产 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 款,故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22 日,宝鸡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 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 3,453.41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8 年 12 月 11 日,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与宝鸡高新 技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总承包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将其开发的四期 A 区标准化厂房工程发包给乙方(原告)施 工,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9 年 12 月 10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宝鸡高新区 高端装备产业园区内,名称为宝鸡高新高端装备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四期 A 区 1、 2#、3、4#、5#、6#、7#、8#、9#、10#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 17720.5 平方米。承包范为该项目全施工图纸、图审内容、设计变更、图纸答疑纪要、工 作联系单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工期为 180 天,开工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10 日,工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6 日,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72,635,527.47 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为:(1)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 合格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至投标报价的 40%;(2)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满一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款的 70%;(3)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 格满两年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付至审定价款的 10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 期分别计算,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 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2020 年 8 月 17 日,第三方审计单位映西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 程项目结算审核定案表》,经审核认定,宝鸡高端装各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四期 A 区 1#10#工程审定造价为 67,213,961.05 元。 2020 年 8 月 19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工作联系单,针对该项目结算审计结 果提出两点需确认:(1)在此次审定价款中将本应由被告承担的养老保险金额 2324696.21 元,在审定时从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如被告在后期不能向政府补交 该费用及向原告提供纳凭证,被告需将本次审计时扣除的 2,324,696.21 元养老 保险直接付至原告;(2)本次审定的工程价不包含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部分,利 息部分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单独计算,利息部分和本次审定的工 程造价合计后的金额为被告最终向原告支付的工程造价金额。2020 年 9 月 21 日, 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工作联系单上的内容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同意按此执行。 2019 年 8 月 31 日,原告已经施工完毕并通过工验收,相关企业也已经入并 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 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28,249,772.74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利息 6,284,323.45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二: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宝鸡市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宝鸡市凯城置业 有限公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宝 鸡中院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22 日,宝鸡中院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 本案。涉案金额 9,832.14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8 月 28 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 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位于蔡家坡渭河桥南德馨路 1 号,名称为三国都市 商业城及龙湖新区 8#、9#楼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 142000 平方米。承包范围为 土建、水、电、暖安装图纸范围以内的工程量(被告指定分包内容除外)的包工 包料,工期为 65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合同约定总价款为 27,200 万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1)三国都市商业城垫资到主体二层,初验合格 后,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造价的 80%;8#、9#楼承包人垫资到主体 6 层,发包 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 70%,以后按每月 25 日承包人申报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完成的工程量,发包人 5 日内完成核对且于次月 5 日前按核对工程量的 70% 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主体部分完工初验合格付至已完工程量的 80%,结算后 15 个工作日付至结算总价的 97%。(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支付承包 人已完经双方认可预算造价 90%的工程款。竣工预决算经发包人审定完成后,累 计支付决算差额的 97%,余 3%的结算价款作为保修金。(3)3%工程保修金,(不 计利息)保修期满以协议为准,到期壹月内付清全款。(4)若发包人不能按照双 方约定的付款节点按时按量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在次月 5 日前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还不能按照要求付款,应从节点完工 之日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 12%计取)。(5)发包人的房屋销售 资金全部用于承包人的项目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别计 算,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将剩余 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2017 年 11 月原告开始进场施工,并一直垫资开始施工至 8#、9#、10#楼封 顶及车库主体结构完工,因被告屡次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原告无法继续施 工。2019 年 12 月 17 日,双方对已完成工程价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金额为 95,099,409 元。后双方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再次确认原告已经完成承包工程 8#、 9#、10#楼的主楼及车库主体结构。 2020 年 4 月 23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一份《工作函》,载有“现我公司决定 解除双方在 2017 年 8 月 28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接到此份函件后 开始清场撤离施工现场。但后续工程款被告均未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收到原告通知后还 不能按照要求付款,应从节点完工之日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按年利率 12%计取),超过六个月仍未支付的,按照年利率 24%计息。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宝鸡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 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 81,219,290 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损失 17,102,126.8 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三: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中闻西安置业有 限公司(被告)一直未能复工,迟迟以各种理由不能办理结算,未能支付工程款。 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1 月 4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 我公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正式受理此案。涉案金额 6,996.44 万 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5 月 27 日,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总承包人, 与发包人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就位于西安经开区草滩六路、北林尚稷 路的“中闻传媒广场项目”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 告承包中闻传媒广场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 400,000,000 元,合同工期 为 600 日历天,并对工程计量计价、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及违约事宜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8 年初,因被告置业公司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 手续,涉案项目被政府责令停工,至今未复工,项目开工至今,被告一直未履行 付款义务,亦未办理结算;且因停工,原告窝工损失日益扩大,复工又遥遥无期。 原告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诉请解除合同;被告对其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立即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及利息:因涉案项目为原告承建,故原告对该工程折价或 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中闻传媒广场项目”系西安 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和中闻集团西安印务有限公司(被告)联合 开发建设,置业公司系印务公司和聚泰公司就涉案项目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印 务公司和聚泰公司对置业公司均未完成实际出资义务、故聚泰公司、印务公司对 置业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应解除原告与被告置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双方应就原告所施工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原告的窝工损失应由置 业公司进行赔偿;聚泰公司与印务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故,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50,609,643.13 元(含养老保险,具 体以最终结算或鉴定结果为准)及利息(以 506,09,643.13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利率计算,暂计算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暂计 6,954,608.58 元,本息暂 合计为 57,564,251.71 元;(3)判令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陕西 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 12,400,100.3 元;(4)被告中闻集团西 安印务有限公司、西安聚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 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被告中闻西安置业有限公司所欠付的工程款, 在原告施工的(西安经开区草滩六路、北林尚稷路)中闻传媒广场工程折价或拍 卖的价款中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6)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案件四: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内蒙古兴蒙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迟迟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鄂 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2 月 9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 5,928.83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 中。 2.事实及理由 2010 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 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兴蒙时代广场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中途由 于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不得已停工。2013 年 6 月 5 日,双方签订 《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就恢复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之后原告按协议恢复施工, 但是被告仍然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原告再次停工。后来被告另行找人 完善了施工,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被告也已提出终止合同 履行并结算清场。2014 年 6 月 18 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结算文件,但被告一直拖 延审核。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69,000,000 元,按照原告单方结算尚有 46,684,090 元未付。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解除原告陕西建工 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建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份《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陕西 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 46,684,090 元及到实际付款之日的欠付工程 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从 2014 年 10 月 20 日暂计算至 2020 年 10 月 30 日为 12,604,256 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 讼费、保全费。 案件五: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 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西安中航瑞赛中 飞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2021 年 1 月 21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 司与西安中航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受理通知书,正式 受理本案。涉案金额 3,264.63 万元。目前,本案已调解结案,对方尚未履行。 2.事实及理由 2013 年 10 月 29 日,原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中航 瑞赛中飞置业有限公司就大营房商业中心一标段工程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2018 年 10 月 13 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 A 座墙地面装修工 程》施工合同;2018 年 11 月 15 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 A 座干挂石 材、雨棚、外墙面工程》施工合同;2018 年 12 月 20 日,双方签订了《大营房 商业中心 A 座幕墙、门窗工程》施工合同;2019 年 1 月 23 日,双方签订了《大 营房商业中心 A 座消防、弱点、二标段甩项工程》施工合同;2019 年 3 月 13 日, 双方签订了《大营房商业中心 A 座空调通风工程》施工合同。 上述六份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约,于 2020 年 3 月 9 日全部完工并 交付使用,后经审计确认上述六个工程的造价为 83,778,350.25 元。 2020 年 8 月双方签订《工程款还款计划书》,约定被告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2,000 万元;2021 年 6 月 30 日前除质保金 200 万元外全部付清, 质保金 200 万元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若被告未按上述节点支付当期款项, 在节点 30 日后,大营房商业中心一标段按照 1 分月息计算滞纳金,其余五份合 同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 截止诉讼当日,被告共支付 54946458.74 元(含被告扣除的水电费),尚欠 原告 28,831,891.51 元(含被告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未支付部分)。依据《工程款 还款计划书》计算,被告应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资金占用费)1,066,779.99 元。另,被告扣除原告劳保统筹费,并未向劳保统筹管理机构缴纳,导致原告该 项权利(返还受益)受损,被告扣除原告 2,747,648.29 元的劳保统筹费应返还 给原告。 上述工程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劳保统筹费合计 32,646,319.79 元,因屡次 催索未果,遂起纠纷。故,原告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本金 28,831,891.51 元,支付截止 2021 年 1 月 20 日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 1,066,779.99 元,共计 29,898,671.50 元;(2) 判令被告承担从 2021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日的资金占用费,以月息 1 分计 取;(3)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劳保统筹费 2,747,648.29 元;(4)依法判令 原告对“大营房商业中心一标段等 6 个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建设工程 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六: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 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青海省海 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4 月 13 日,青海省海西蒙 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青 28 民初 29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 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 5,087.77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7 年 4 月 10 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总承包人,与发包 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年产 12000 吨高纯氟化氢、2400 吨氟化锂及配套 50000 吨无水氟化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暂定 5,100 万元。工程地点位于德令哈工业园内,总工程建筑规模约 19605 平方米,建筑结 构为框架结构,房屋类别为办公楼、宿舍及厂房。双方在合同中按照建筑总承包 合同指导范本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约定了各项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图纸严格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设计变更 内容较多,双方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参与下签订了多份规范的设计变更洽商 文件记录,在未完工的情况下,实际施工量的工程造价就已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2017 年 7 月 27 日,被告向原告发来函件,因该工程项目规划手续和施工手 续不齐全,政府发文要求停工,被告决定执行政府文件,正式通知原告停工并着 手处理停工事宜。 2019 年 4 月 12 日,原告将工程结算书及全套资料提交给被告,但时至起诉 之日,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工程结算。经原告审慎测算,原告实际施工 总工程款应为 51,556,786.11 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13,990,086.08 元,尚欠原告 37,566,700.03 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年产 12000 吨高纯氟化氢、2400 吨 氟化锂及配套 50000 吨无水氟化氢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 工程款 37,566,700.03 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 5,310,992.21 元(以未付工 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日);(4)判令被告支付因 人员留守、机器闲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8,000,000 元;(5)判令被告以原告施 工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工程款;(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 费用。 案件七: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近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单位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 司(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结算、未能支付拖欠工程款,故向青海省海 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 年 4 月 13 日,青海省海西蒙 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青 28 民初 30 号案件受理通知书,正 式受理本案。涉案金额 12,048.50 万元。本案一审审理中。 2.事实及理由 2016 年 11 月 10 日,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作为总承包人、与发 包人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签订了《年产 6000 吨高端六氟磷酸锂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2018 年 2 月签订《年产 6000 吨高端六氟磷酸 锂建设项目补充协议 1》,2018 年 5 月签订《年产 6000 吨高端六氟磷酸锂建设 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 2》,合同总金额暂定 266,344,030.81 元。 工程地点位于德令哈工业园内,总工程建筑规模约 40000 平方米,建筑结构包含 框架结构和钢结构,房屋类别为办公楼及厂房。双方在合同中按照建筑总承包合 同指导范本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约定了各项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图纸严格规范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设计变更 内容诸多,双方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参与下签订了多份规范的设计变更洽商 文件记录,致使实际施工量的工程造价远超出合同暂定金额。 截至 2018 年 9 月底停工前,原告为被告的施工已远超出工程总量的 95%, 土建部分已全部完工,仅有设备安装部分的工程量剩余不足 5%未进行。停工原 因系被告自称遭遇政府政策性资金熔断导致建设资金缺位,以及被告作为甲方指 定的建筑材料迟迟不能到场。停工原因与原告无任何关系。 2020 年 8 月 1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验收确认单》,被告确认,原告已按 正式施工图纸完成合同的履约工作,所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及变更签证的工程 量均已履行完成(甩项部分除外)。所施工项目已由被告投入使用,被告认可原 告施工内容满足使用要求,认可合同履约完成,施工质量全部合格,被告接收全 部移交工作,保修期开始计算,待现场具备验收条件时再进行验收。 201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将工程结算书及全套资料提交给被告,但时至起 诉之日,被告迟迟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工程结算。经原告审慎测算,原告实际施 工总工程款应为 293,215,173.09 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 186,651,233.08 元,尚欠原告 106,563,940.01 元。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损失,被告均以各种理 由拖延付款。故,原告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07,563,940.01 元;(2)判令被告支付 利息 9,271,026.78 元(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 至起诉日);(3)判令被告支付因人员留守、机器闲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3,650,000 元;(4)判令被告以原告施工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全部工 程款;(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事项尚未结案或未履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 理,并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