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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陕西建工: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1-30  

                                         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

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在市场中造成

恶劣影响或者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

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提前两天的时间向职工代表监

事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

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书面提案。书面提案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案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案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及时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未设副主

席、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分别

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议案名称;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

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表决票在签字确认后传真、邮

件或以其他方式至监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

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

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

撤换。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

适时提请与会监事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

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的内容。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通知

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监事和委托出席的情况,会议通知的时间、通知的方式、每项

议案的表决结果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表决

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董事会

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