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72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陕西建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 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法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陕西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因疫情管控原因,本 所律师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已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并决议召开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已召开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三)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四)2022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 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 199 号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第一会议室举行。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义光先生主持。 (五)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投票平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的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15 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的股票账户卡及持股 凭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等进行了验证。 2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 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清点表决情 况及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四)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498,437,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反 对 9,418,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5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无需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2、《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498,437,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反 3 对 9,418,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5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无需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3、《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 2,498,437,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反 对 9,418,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5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无需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4、《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 2,498,437,01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4%;反 对 9,418,12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56%;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无需对中小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5、《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 (1)选举张义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2)选举毛继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3)选举莫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6、《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用累计投票制) (1)选举李小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2)选举赵嵩正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3)选举郭世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4)选举杨为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 7、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计投票制) (1)选举吴纯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 同意 2,507,259,2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324,0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2432%。 (2)选举郑发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2,507,853,54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918,317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952%。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适用累计投票制,并对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不涉及优 先股股东参与表决。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6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