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2-12-12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本人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汇能源”)拟与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正式启动“1000
万吨/年原煤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利用项目”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结合广汇能源煤炭资源禀赋特点、产品未来市场需求、水资源条件、
项目盈利能力等综合因素考虑,为了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提升
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与控股股东广汇集团
共同出资设立新公司正式启动“1000 万吨/年原煤伴生资源加工与综合
利用项目”。其中:广汇能源出资 75%,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出资 25%,以
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股东给予上市公司最大支持与资金保障。
本人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且项目生产规
模和产品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装备先进,技术成熟可靠,投资
经济合理,并且项目建成后将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
益,因此,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本次交易。
独立董事:赵成斌、宋小毛、
张文中、吾满江艾力
20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