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董事会内部问责委员会议事规则(2013年2月)2013-02-28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内部问责委员会议事规则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内部问责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
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制定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内生机制的建设意见》(新证监局[2010]175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内部问责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内部问责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是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
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由董事、监事、总经理和独立董事组成,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内部问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
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内部问
责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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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
责,谁落实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差错等事项,
特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
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委员会举报被问
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各子公司负责人因决策影响造成的重大亏损或损失的审计工作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
告,依据权限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出现第十一条问责范
围内的事项时,公司依据公司有关规定上报内部问责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监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
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经理办公会决议
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
的;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
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
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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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交易
所、证监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
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
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问责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子公司负责人的
问责由总经理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内部问责委员
会报告调查结果,由内部问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出;对监事会主席的问
责,由两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委员会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由内部问责委员会提出
处理意见,提交监事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
定。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
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
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
或个人。
第十八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九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问责
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内部问责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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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内部问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内部问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规则自董事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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