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2012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专项说明(截止2012年12月31日)2013-04-2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
专项说明
大华核字[2013]003865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专项说明
(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目 录 页 次
一、 201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的专项说明 1-4
二、 事务所执业资质证明
2012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中 强 调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大华核字[2013]003865 号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汇能源”)2012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13 年 4 月 18 日出具
了大华审字[2013]004638 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无
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2 年修订)》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
下:
一、审计报告中的强调事项
2012 年 9 月 25 日,广汇能源之全资子公司瓜州广汇能源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瓜州能源)与新疆中能颐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以下简称中能颐和)签订了《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协议》,瓜州能源将所持有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伊吾能
源)9%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3,529.44 万元)转让给中能颐和。经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20,000 万元,双方不另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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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评估,瓜州能源分别于 2012 年 11 月 2 日和 11 月 5 日各收到 6 亿
元股权转让款,合计 12 亿元,工商变更手续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办
理完毕。
该项股权转让的实质为矿权转让,主要是未来伊吾能源可能将取
得的煤炭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2012]94 号
《关于协调解决哈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路勘查区块探矿权纠纷进展
情况的函》,自治区政府拟将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块五号井田(资
源量约 5.2 亿吨)配置给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广汇集团),其他区域按总资源量“一家一半”重新划分,再
将大南湖东七 B 区及淖毛湖煤田南部部分含煤空白区一并配置给新
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公司),区政
府就该方案进一步与新天公司进行协商沟通。
2013 年 3 月 12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出具《关于哈
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探矿权纠纷协调情况说明》文件说明:
“2013 年 2 月 27 日,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再次主持召开由双方相关
人员参加的协调会,在此会议上,双方对哈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部勘
查区块探矿权及其资源量的调整分配(即以 41 线为界,分为东、西
两区,资源量亦大致等分,由新天公司优先挑选)没有意见,但是新
天公司对淖毛湖煤田地质勘查投入的资金补偿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
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3 年 3 月 28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伊吾能源出
具文件:“你公司在新疆煤田地质局 161 队完成预查工作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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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0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3 月勘查投入约 2.3 亿元人民币,完成了
哈密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即东八区)的详查、勘探工作。其中
41 勘探线以西到附 3 线资源量为 29.12 亿吨。在 41 勘探线以西、东
八区北边线以北约 6 平方公里,资源量 6 亿吨。目前,东八区有关事
宜及相关手续仍在协调、办理中”。
2012 年 9 月 26 日,广汇集团向中能颐和出具承诺函,承诺伊吾
能源将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淖东煤矿探矿权证或与矿权主管
部门签订《矿权出让协议》,如未在承诺期内取得,广汇集团将按原
价回购中能颐和所持有的伊吾能源股权,同时支付按原转让价款 10%
的补偿金。
二、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对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
披露的遵循情况
我们认为伊吾能源的核心资产为尚未取得的矿权,且该项股权转
让价格的高低完全依赖于矿权的价值高低,因此该项股权转让的实质
为矿权转让。虽然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伊吾能源的股权转让
手续均已办理完毕,但伊吾能源尚未取得矿权,且如果 2013 年底前伊
吾能源未取得矿权,广汇集团须按承诺原价回购中能颐和所持有伊吾
能源的股权,并支付原转让价款的 10%作为补偿金。截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该项交易实质并未完成,应待矿权手续办理完毕后再按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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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前述情况判断,我们认为广汇能源 2012 年度审计报告中强
调事项并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
本专项说明是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的,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由于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和注册会计师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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