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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3-06-17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3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1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每 10 股转增 2 股、送红股 3 股,派
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032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01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1 日(星期五)
●   除权除息日:2013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3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2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己经公司 201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利润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12 年
     2、实施方案:以 201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3,504,362,468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2 股、每 10 股送红股 3 股,
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
     3、扣税说明:


                                 1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5%。公司先统一按 5%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25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
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
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
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
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 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A 股股东的
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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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1 日
    2、除权除息日:2013 年 6 月 24 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3 年 6 月 25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 年 6 月 2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3 年 6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
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外股东的现金
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1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
股东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
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于股权登记日(2013 年 6 月 21 日)后
直接计入股东账户。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分配及转增股份暂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取
得。分配及转增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零碎股份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零碎股份数量大小顺序排列,零碎股
份数量相同的,由电子结算系统随机排列,按照排列顺序,依次均登
记为 1 股,直至完成全部送股及转增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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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发行
                          数量         比例(%)              送股        公积金转股        小计            数量        比例(%)
                                                 新股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50,247,875      41.38           435,074,362    290,049,575    725,123,937    2,175,371,812      41.38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1,450,247,875      41.38           435,074,362    290,049,575    725,123,937    2,175,371,812      41.38

其中:
                      1,450,247,875      41.38           435,074,362    290,049,575    725,123,937    2,175,371,812      41.38
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4、外资持股


其中: 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
                      2,054,114,593      58.62           616,234,378    410,822,919   1,027,057,297   3,081,171,890      58.62
股份

1、人民币普通股       2,054,114,593      58.62           616,234,378    410,822,919   1,027,057,297   3,081,171,890      58.62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3,504,362,468       100          1,051,308,740   700,872,494   1,752,181,234   5,256,543,702       100




                  七、本次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
              3,504,362,468 股增加至 5,256,543,702 股,公司 2012 年度基本每
              股收益由 0.2751 元摊薄至 0.183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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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咨询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联系传真:0991-863700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层
邮政编码:830002


九、备查文件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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