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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义关于再次召开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2013-09-1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义关于再次召开广汇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09 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特别提示:

    1、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09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同意方为有效。
    2、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
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
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1元/股,预

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根据《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

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决定再次召开2013年第一次“09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

(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3 年 9 月 28 日(星期六)10:30 时
    2、会议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海通证券
    4、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现场方式,记名投票
    5、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3 年 9 月
  23 日(星期一)
    6、会议审议事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议案全文见附件)

    二、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债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09 广汇债”债券持有人,
为有权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登记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或其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可以亲自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
并表决。
    2、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列席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1)抵押人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委派的代表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法律顾问及见证律师。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登记办法
    1、登记时间:2013 年 9 月 26 日(10:00-14:00, 15:30-19:00);
    2、登记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3、登记方法:
    (1)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期公
司债券的证券帐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和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或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委托代理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
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3)债券持有人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到达公司所在地邮戳日
不晚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 19:00 时)。

    四、联系方式

    1、海通证券
    (1)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楼
    (2)邮政编码:200001
    (3)联系人: 王欢
    (4)电话:021-23219625
    (5)传真:021-63411627
    2、广汇能源
    (1)联系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7
      楼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邮政编码:830002
    (3)联系人: 倪娟
       (4)电话:0991-3719668、0991-3762327
       (5)传真:0991-8637008

       五、表决程序和效力

       1、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具有表决权的登记

持有人或其正式任命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

一票表决权。

       2、下述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并且其代表的本期公司债券张数不计入有表决权本期公司债券张数总数:

       (1)债券持有人为公司或其关联方;

       (2)债券持有人为抵押人或其关联方;

       (3)债券持有人持有的本期公司债券属于如下情形之一:A、根据本期公司

债券条款已由公司兑付本息的债券;B、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公司向

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

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应支付的全部利息和本金;C、

不具备有效请求权的债券;D、公司根据本期公司债券条款规定赎回并注销的债

券。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依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颁布

的相关规定确定。

       3、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本期公司
债券张数总数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4、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
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
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六、其他事项

    会议会期半天,交通费用及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义关于再次召开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09 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的
签字盖章页)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9 月 17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 年第一次“09 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本人对《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表决意见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注:1、请在“赞成”、“反对”、“弃权”任意一栏内打“√” ;
     2、如果委托人不做具体指示,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3、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面额为¥100 的债券张数:
       委托人的证券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3 年    月   日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结束之日止。
附件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额外担保的议案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能源”)2013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股份的预案》。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 11 元/股,
预计回购股份约不超过 6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约 1.1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
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完成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鉴于(1)公司的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属广汇美居物流园商铺为公

司 2009 年发行的 10 亿元 7 年期公司债券提供了抵押担保,担保期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公司偿还本次债券本息后方可解除。(2)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

况,公司可以承受不超过 6 亿元的股份回购金额,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就“09 广汇债”还本付息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特请“09 广汇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
    就公司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后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09
广汇债”项下的债务,也不要求公司就“09 广汇债”提供额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