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2013-10-29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3-086
债券代码:122102 债券简称:11 广汇 0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3年11月01日
● 债券付息日:2013年11月04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03日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3年11
月4日支付2012年11月02日至2013年11月0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
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
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1广汇01
3、债券代码:122102
4、发行总额:人民币2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
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6.90%。本
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
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
存续期后3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
点(1个基点为0.01%),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
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票
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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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自2011年11月03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11月03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11月03日(遇节假日顺延至
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信用等级:2013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
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维持为A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维持为AA级。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2、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本期债券按票面金额计息,票面利率为6.90%。每手“11广汇01”(面
值1000元)派息69.0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3 年 11 月 01 日;
2、本次付息日:2013 年 11 月 04 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3年11月0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广汇
01”持有人。
五、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
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
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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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
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
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广汇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投
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
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
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
企业所得税,如 QFII、RQFII 等非居民企业无法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
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
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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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截止 2013 年 11 月 0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11 广汇 01”的 QFII、RQFII 最晚于 2013 年 11 月 11 日前填写本公
告附件《“11 广汇 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同证券
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
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件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2)请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最晚于2013年11月11日前
将应纳税款划至本公司银行账户,用途填写“11广汇01债券纳税款”,
由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本公司联系人
确认。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行营业部
账户号码:108200000062
账户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
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3年11月11日前除了提供上述(1)项资料
以外,还应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
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
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
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者
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
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
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
(4)如上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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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继强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66568354、66568355、66568070、66568716
传 真:(010)66568351、66568353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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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广汇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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