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履行承诺回购 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查阅相关资料,因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履行回购承诺,使伊吾 能源股权转让事项转为关联交易。 本人认为,本次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履行承诺回购股权的关联交易事 项不影响上市公司当期经营性损益及现金流,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计入 2013 年度资本公积,交易本身不存在风险, 对公司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同意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履行承诺回购新疆 中能颐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有伊吾广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 权事项。 独立董事:赵成斌、张文中 吾满江艾力、张伟民 2013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