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2013-12-14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意见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控股股东新疆
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履行
承诺回购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调查,并审阅有关资料后认为,本
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合法的。
1、本次交易的必要性
2012 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关于向新疆中能颐和股权投资
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全资子公司瓜州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所持伊吾广汇
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权的实质为矿权转让,主要是未来伊吾能源可能
将取得的煤炭矿权。广汇集团向中能颐和出具《承诺函》:“我司承诺,
伊吾能源公司将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淖东煤矿探矿权证或与
矿权主管部门签订《矿权出让协议》,如未在承诺期内取得,由我司
按原价回购新疆中能颐和持有的伊吾能源 15%股权,同时支付按原转
让价款 10%的补偿金”
截至目前哈密地区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探矿权证正在办理之
中,根据国土资源部门工作流程,预计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能
拿到淖毛湖煤田东部勘查区探矿权证,故广汇集团将按照承诺履行回
购中能颐和所持有的伊吾能源股权义务。
本次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履行承诺回购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不
影响上市公司当期经营性损益及现金流,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应计入 2013 年度资本公积,交易本身不存在
风险,对公司财务状况无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是必要的。
2、本次交易的合法性
本次交易已获得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及公司董事会批准,关联董
事在董事会上已回避表决。
本独立董事对此次交易的判断均以公司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本独
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伪性责任。
依据上述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广汇集团回购股权维护了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
合法的。
独立董事:赵成斌、张文中
吾满江艾力、张伟民
20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