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4-04-2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能源”或“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事项。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
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等公司本
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修改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充分维
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文中 吾满江艾力
张伟民 胡本源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