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6-24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4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及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新疆证监局(新证监局【2014】8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严格对照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

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已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对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情况进行了认真专项自查,自查

情况详见于 2014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的披露(公告编号:

2014-014 号)。

    现根据相关要求,对截至 2014 年 6 月底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

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再次进行自查,截止本公告发布之

日,公司仍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公司和相关方均严格

履行承诺事项,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及相关方承诺履

行情况的具体专项披露详见下表:
 承诺事项                                                                                                               目前履行
              承诺人                        承诺事项                         做出承诺时间           承诺完成期限
   类型                                                                                                                   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高速发展的信心,控股股东新
             新疆广汇
                        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愿将
控股股东所   实业投资                                                                                                   承诺期未
                        所持广汇能源股份限售期满后可上市交易时间全
持股份延长   (集团)                                                      2012 年 4 月 12 日     2015 年 5 月 25 日    满按承诺
                        部延长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若在承诺锁定期内因
锁定期承诺   有限责任                                                                                                   继续履行
                        广汇能源实施送股、转增、配股等事项其持股数量
             公司
                        发生变动的,上述锁定股份数量也作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向新疆中能颐和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具
             新疆广汇
                        《承诺函》:“我司承诺,伊吾能源公司将于 2013
控股股东履   实业投资                                                                                                   承诺期满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淖东煤矿探矿权证或与矿权主
行承诺回购   (集团)                                                      2012 年 9 月 26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已按承诺
                        管部门签订《矿权出让协议》,如未在承诺期内取
   股权      有限责任                                                                                                   履行回购
                        得,由我司按原价回购新疆中能颐和持有的伊吾能
               公司
                        源 15%股权,同时支付按原转让价款 10%的补偿金”
                        (内容详见本公司 2013-095 公告)。

             新疆广汇
                        201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
控股股东增   实业投资                                                                                                   承诺期未
                        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增持完成之日起
持公司股份   (集团)                                                      2013 年 12 月 11 日                          满按承诺
                        易系统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其承诺,在增持期间                                6 个月时为止
不减持承诺   有限责任                                                                                                   继续履行
                        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

                        2014 年 1 月 15 日、1 月 16 日、1 月 17 日、1 月
公司部分董
                        20 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
事、监事和
                        本人或配偶证券账户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
高级管理人
                        涉及增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自愿承
员增持公司   公司部分
                        诺:其所增持的股份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锁定;董       2014 年 1 月 15 日、                         承诺期未
股票严格按   董事、监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账户作为本人关联       1 月 16 日、1 月 17           长期           满按承诺
照中国证监   事和高级
                        账户,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继续履行
会有关法律   管理人员                                                      日、1 月 20 日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法规规定进
                        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管理的承
                        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诺
                        一并进行锁定和管理。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