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5-06-0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2014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638,038,642.00 元,减提取盈余公
积 7,327,362.27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2,482,709,909.69 元后,2014
年可供分配利润 4,113,421,189.42 元。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4 年 12 月 31 日总股份 5,221,424,6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现金分红 0.5 元(含税)。本次分配共计分配利润 261,071,234.2 元,
未分配利润 3,852,349,955.22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订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要求,符合公司目前的
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长远利益,同意将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吾满江艾力 张伟民
胡本源 吴晓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