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 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关于 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 案的议案》等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及文件。经过必要的审 查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吾满江艾力 张伟民 胡本源 吴晓蕾 二○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