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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09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5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   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己经公司 201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刊登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 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 5,221,424,684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50元(税前),共分配现金红
利 261,071,234.2 元(含税)。
    2014 年度本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规定,公司暂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75 元。
    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
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将按照财税〔2012〕
85 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股东的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实际税率为 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
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
股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
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5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5 日
    2、除息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5 年 7 月 15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除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5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
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991-3762327
    联系传真:0991-8637008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165 号中天广场 26 层
    邮政编码:830002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