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增加2015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2015-10-2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增加 2015 年度担保额度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问询和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为子公司增加 2015 年度担
保额度的议案》做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101,801.9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4 年)净资产
的比例为 102.01%。公司未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
保,且不存在逾期担保。
二、对公司为子公司增加 2015 年度担保额度事项的意见
上述为子公司增加 2015 年度担保额度事项已按规定履行了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逾期现象。
三、对公司为子公司增加 2015 年度担保额度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被担保对象甘肃宏汇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为公司和酒泉钢铁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其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
围内,所涉及的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参股子公司的融资能力,符合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我们认为该项议案是合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吾满江艾力、张伟民
胡本源、吴晓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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