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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6-04-2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
划》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
    1.2015 年能源行业整体下滑态势,公司业绩同比亦有较大幅度减
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在建项目建设需要资金予以支持;
    2.2012-2014 年 度 连 续 三 年 累 计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已 达
775,650,468.60 元,满足公司章程以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普
通股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14-2016 年)股东回报规划》等有关规定,
且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
健康、稳定发展。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
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吴晓蕾 马凤云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