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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6-08-17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6-038
债券代码:122021      债券简称:09 广汇债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年08月23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年08月24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年08月26日
      摘牌日:2016年08月26日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8月26
日发行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2016年08月26日支付2015年08月26日至2016年08月26日期
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本期债券系七年期债券,将
在到期后于2016年8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为保证还本付息
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09广汇债,122021。
    4、债券期限、规模和利率:本期公司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发
行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票面利率为6.95%。
    5、债券形式:本期债券为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起息日:自2009年8月26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间每
年的8月26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7、付息日: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08月2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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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兑付日:2016年08月26日。
    9、兑付登记日:2016年08月23日。在兑付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获得所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金
及最后一期利息。
    10、上市时间和上市地点:2009年09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信用评级:2016年5月,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
级,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维持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本期债
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约定,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6.95%,每手“09广汇债”(面值人民币1,000
元)派发利息及本金为人民币1069.5元(含税)。本次兑付的本金总
额为人民币10亿元整。

    三、本次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6 年 08 月 23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6 年 08 月 24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6 年 08 月 26 日
    4、摘牌日:2016 年 08 月 26 日

    四、本次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6 年 08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9 广汇债”持有
人。

    五、本次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
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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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相关本金及相关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
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
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
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
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
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下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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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
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
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
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具体安排如下:
    请截止 2016 年 08 月 2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 “09
广汇债”的 QFII、RQFII 最晚于 2016 年 08 月 26 日前填写本公告附
件《“09 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同证券账户
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
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传真号码:0991-8637008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层财务部
    收件人:尹红(收)
    邮政编码:830002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公司名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东升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6号
    联 系 人:倪娟
    联系电话:0991-3759961
    传     真:0991-8637008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401室
    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219489、23219490、23219503

                               4
传   真:021-63411627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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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09广汇债”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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