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2017年度担保的独立意见2017-01-25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2017 年度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
的态度,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
查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提供担保总额为 1,276,918.05 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117.41%;其中: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207,061.23 万元人民币,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
例为 110.98%。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二、对公司 2017 年度担保事项的意见
1、上述担保事项已按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了相关规定,上述担保未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逾期现象。
三、对公司 2017 年度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
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1,276,918.05 万元人民币,预计 2017 年内到期解除担保额度约 29
亿元人民币,在 2016 年底担保余额基础上新发生担保额度 81 亿元人
民币,公司 2017 年实际净增加担保额度为 52 亿元人民币。为子公司
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
益,没有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议案对广汇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
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同意公司 2017 年度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伟民 胡本源
吴晓蕾 马凤云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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