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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2017-04-2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董事会第六届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205,598,786.81 元 , 减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金
13,461,003.48 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4,093,062,109.99 元后,2016
年可供分配利润 4,285,199,893.32 元。公司拟实施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5,221,424,6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税前),共分配现金红利 156,642,740.52 元。
本 次 分 配 共 计 分 配 利 润 156,642,740.52 元 , 未 分 配 利 润
4,128,557,152.80 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经核实,我们认为: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
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要求。在
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让广大投资者参与和分享公司发展
的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将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