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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汇能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7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
文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8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 2018 年度审计费用标准的议案》及相关文
件,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
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
公司聘其为审计机构及支付其报酬的决策程序合法,支付的报酬水平
公允、合理,不影响财务审计的独立性、真实性和充分性,一致认可
并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
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聘
期一年,审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 360 万元(不含税、不包括差旅费),
其中:2018 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 24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为 120 万元。

      二、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财务数据的议案》及相关文件,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因收购伊吾能源开发股权所进行的财务报表
数据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对 2017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能够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
况,财务核算符合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使公司
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准确、可靠,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




                                   独立董事: 张伟民 胡本源
                                              马凤云 孙积安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